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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海关认证咨询业务

一、AEO业务背景?

       2018年依依不舍过去,世界经济在动荡中前行,2019年无论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合规”将是主旋律!海关总署发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新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无疑是主旋律中最强音之一,“一带一路”AEO认证互认体系坚实的基础。

      从2019月1月1日开始,各地海关将按照新的认证标准实施认证。海关新标准引导企业走向合规,实现对进出口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违规联合惩戒”的监管效果。这次的修订给与企业更多自律管理、合规建设、守信守法的政策红利,引领企业从贸易合规着手动态自查自纠,享受因为自我披露信用信息带来的政策性利好。

       AEO新标准更趋严谨更接地气,在逐步回归AEO认证的本质。除了适应企业经营特征推出了1+N的框架架构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实施不同的管理要求之外,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取消AEO认证企业的规范改进。那么,在AEO新认证背景下海关企业的选择&应对思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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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海关AEO?

       AEO是"Authorized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核心制度,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管理良好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通关优惠便利。实现互认后,AEO企业的货物在互认国家和地区通关可以享受便利化待遇,能有效降低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

       海关总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就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并与国际AEO认证接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中国海关已与40个国家和地区达成AEO互认安排,包括与新加坡、韩国、欧盟、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日本、白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乌拉圭等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互认。加快推进与马来西亚、俄罗斯、阿联酋、伊朗、土耳其、泰国、印尼、埃及、约旦、沙特、塞尔维亚、马其顿、摩尔多瓦等“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墨西哥、巴西、智利、乌干达等主要贸易国家海关开展AEO互认合作,力争2020年前完成与“一带一路”沿线所有与我国有AEO合作意愿国家的互认。


三、海关AEO认证范围

        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中国海关目前颁布了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海关企业认证标准》


四、海关AEO认证标准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doc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doc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doc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doc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报关企业).doc

  8.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oc

       9.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oc


五、海关AEO认证流程

申请材料:

(一)《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


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

(二)海关受理申请,参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实施认证;

(三)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四)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说明:   以上内容参考或编辑自以下文章及海关网站

  1. 认证经营者(AEO)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

  2. 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2018-03-08

  3.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2018-12-03

  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1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