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邮箱​         证书查询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来源: | 作者:佚名 | 日期 :2015-12-10 | 3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总局137号令),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提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信息。质检总局建设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系统管理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实施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无需再次备案。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无需再次备案。